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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如下: 一、新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重新申請及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