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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01
標題:內政部轉知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同時委託建築師(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審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詳請內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