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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5
標題:有關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位於礦區分布地區,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時,其地質資料檢附之原則,詳請內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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