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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03
標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及處理方式,詳請內閱。
內容: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5月22日北市都授建字1156115845號函  (公會收文:115收-1024)

        建築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案件,經分類、分離處理後仍混雜不同土石分(B1~B6類)者,得專案向臺北港提出

        申請,執行方式及標準。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6月9日國署營字第1151101189號函

       營建剩餘土石方B5類(磚塊、瓦或混凝土塊)作為工程材料及流向申報方式。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6月23日工程技字第1150013908號函

       營建剩餘土石方B5類作為施工便道材料及管線工程現地開挖土石方做為CLSM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