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5月22日北市都授建字1156115845號函 (公會收文:115收-1024)
建築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案件,經分類、分離處理後仍混雜不同土石分(B1~B6類)者,得專案向臺北港提出
申請,執行方式及標準。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6月9日國署營字第1151101189號函
營建剩餘土石方B5類(磚塊、瓦或混凝土塊)作為工程材料及流向申報方式。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6月23日工程技字第1150013908號函
營建剩餘土石方B5類作為施工便道材料及管線工程現地開挖土石方做為CLSM材料。